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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
发布时间:2025-01-03 17:52:59

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、人身和财产安全,减少环境污染,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东至府前东路(锦绣花园小区东),西至“山旺路”,南至“新薛河”,北至“北环路”(含北官庄、沈庄全部),东南至“富安大道”与“新薛河”连线处,西南至“新薛河北支流”与“南京路”,东北至“北环路在建路段与S103路交汇处”,西北至“山富路”与“泰和路”范围内的区域。

二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,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机关企事业单位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(三)车站、机场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(四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(五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,军事设施保护区;
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服务机构;
(七)国有林场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、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
(八)旅游景区、商场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;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。

三、下列时段内,本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;
(二)中考、高考期间;
(三)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。

四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和时段内,从事婚庆、宴席、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,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;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应当予以劝阻,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
五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和时段外,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(构筑物)、地下管网、公共绿地抛掷;
(二)在建筑物(构筑物)内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;
(三)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;
(四)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。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,并消除安全隐患。

六、违反本通告规定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、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2023年12月20日发布的《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山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〉的通知》(山政发〔2023〕6号)同时废止。 

山亭区人民政府
2024年12月31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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